《科技資源共享立法與政府職責研究》系由作者之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修改而成?!犊萍假Y源共享立法與政府職責研究》分析了科技資源不能共享使用的緣由,提出了實行科技資源共享的理論根據,現實可能,認為要建立健全科技資源共享立法。科技資源共享的立法目的具有雙重性。既要促進科技進步,又要保護共享主體的合法權益??萍假Y源共享的立法理念要由現行的“持有者權利主義”轉向“使用者權利主義”,以“使用者”而非“持有者”為本,來約束制度選擇和制度設計行為??萍假Y源共享立法重在激勵性,而非懲罰性,要注意運用知識產權保護之激勵、內生激勵及其他諸多激勵制度,由自身機制來啟動科技資源共享??萍假Y源共享與政府職責之間存在著緊密聯(lián)系,基于公共物品的提供要求實行服務行政,重在“有為”,要求政府積極主動地推進科技資源共享,提供共享使用的大環(huán)境、大平臺?;谡ъ`等要求實行法治行政,意在“授權”和“有限”,要求實行法治政府,制裁行政不作為。科技資源共享立法要源于上位法的原則和精神,對于國有科技資源可實行強制共享,對于非國有科技資源只能鼓勵共享,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序和補償對價,法律亦可規(guī)定非國有科技資源的強制共享??萍假Y源共享立法宜采用先行立法模式。要注意配套平行法體系、下位法體系,關注立法的外部性。同時我們也要充分認識到,立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立法不是萬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