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司法證明的方法而言,人類社會曾經歷過兩次重大的轉變:第一次是從以“神證”為主的證明方法向以“人證”為主的證明方法轉變;第二次是從以“人證”為主的證明方法向以“物證”為主的證明方法轉變。而就司法證明的制度或證據制度而言,人類社會的發(fā)展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否定之否定”的規(guī)律,即從自由證明、到不自由證明、再到相對自由的證明。誠然,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證據制度有著并不完全相同的發(fā)展軌跡,而中國的證據制度也有自己獨特的歷史進程。教材是教學的基礎。教材的內容和形式對于教學的成效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雖然法學是博大精深的,但是法學教材不一定都要板起嚴肅的面孔,法理的說教也可以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為此,我們在本書的內容和形式上都有所創(chuàng)新,就是希望使用本教材的老師和學生都能夠在教與學的過程中獲得一份輕松的收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