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修•黑爾爵士生于1609年11月1日,死于1676年12月25日。他的曾祖父是一名富有的呢絨商,他母親出生于貴族家庭。不過,5歲時,他成了孤兒,由監(jiān)護人撫養(yǎng)大。他16歲進入牛津大學學習,最初的理想是做一名大臣,不過,最終還是選擇學習法律。他曾為?;庶h人做過辯護律師。1656年至1658年,他成為一名民事訴訟法官。同時,他還是一名議員(1654年至1660年),他在進行法律改革以及促使查理二世復位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后來,他成為財政署的首席官員,并在1671年至1676年間擔任王座法院首席法官。他是英國普通法歷史上最偉大的學者之一,其最著名的著作是《國王訴訟的歷史》(1736年—1739年)。他還著有《英格蘭普通法的歷史》(1713年)。本書《國王的訴訟》成書于1678年,原書名為《國王的訴訟或者關于國王訴訟主要問題的總結》,是作者基于自己的職業(yè)經歷而對當時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知識的概括和總結。作為一名長期學習和研究刑法的學人,譯者深知法學專業(yè)書籍翻譯工作的難度,更何況是法學專業(yè)古籍!然而,如果所有人都畏難不前,駐足觀望,那么,我們對于某些知識領域的了解可能永遠只能停止于“傳聞”或者“二手”材料的階段,長此以往,就會導致學術視野難以拓展、學術底蘊缺乏廣度的局面,學問及理論品味自然也不可能到達一個更高的境界。在譯者看來,國內刑法學界對于英美刑法的重視程度普遍不夠,這進而也導致了我們對于英美刑法缺乏足夠的了解,甚至存在諸多誤解。文化的交流是以對文化的翻譯與介紹為前提的,對于我國刑法和英美刑法的之間的比較研究而言,譯介工作正是亟待加強的,這也正是譯者不顧學識淺薄而毅然翻譯此書的動力所在。之所以選擇此書進行翻譯,具體原因有三:第一,鑒于英美刑法的傳承性,為了更好地深入理解現代英美刑法,我們客觀上需要從源頭上追本溯源;第二,鑒于英美刑法判例的繁雜性,有必要選擇一本概覽性或綱要性的綜述著作以提綱挈領;第三,鑒于英美普通法形成的特殊性,有必要譯介英美學者所公認的經典作家的著作以彰顯權威性。本書作者馬修.黑爾正是公認的英美刑法經典作家之一,本書成書于17世紀,其內容反映了截止那個時代的英國刑法,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更關鍵的是,本書的寫作方式適合大陸法系的研究者們閱讀,它省略了繁瑣的判例,而直接講述刑法及其有關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