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于1994年實行了分稅制改革。分稅制是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劃分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以稅種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一種財政制度。這一制度有力地確保了中央財政收入,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縮小地區(qū)差別,并初步建立起了相對獨立的地方稅系,從而也使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分配關系逐漸趨于規(guī)范化和明晰化。然而,對比新時期經濟發(fā)展的要求,我國地方稅系仍存在著一些矛盾和問題,地方稅系改革明顯滯后,地方財政出現(xiàn)不少困難,從而影響地方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與社會和諧。因此,如何健全地方稅系問題值得思考、研究。從各國的實踐來看,凡實行分稅制的國家,都十分重視中央與地方兩套稅收體系的建設。目前,我國地方稅系建設相對薄弱,如地方稅收立法層次不高、地方缺乏有影響力的主體稅種、征管制度相對落后等,制約著地方財政的發(fā)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地方這一級政府職能的實現(xiàn)。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入與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基本建立,以“統(tǒng)一稅法、公平稅負、優(yōu)化結構、提高效果”為指導原則的新一輪稅制改革正在積極有序地進行。落實科學發(fā)展與構建和諧社會對健全我國地方稅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抓住當前的經濟機遇和有利條件,逐步完善我國地方稅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