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漸深入,為提高庭審效率,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得到了強化。原有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法官大包大攬的情形已經大為改觀。民事審判活動中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同時,還提出了證明責任理論,即當要件事實真?zhèn)尾幻鲿r,由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敗訴責任。羅森貝克的規(guī)范說是以“法規(guī)不適用原則”為證明責任分配的基礎,采取“訴訟中法律效果存否應與實體法主要事實存否的證明相結合”為前提,以“法規(guī)不適用原則”作為解決訴訟上真?zhèn)尾幻鞯姆椒ā7ü倬椭饕聦嵈娣?,只有在抱以積極確信之時,即只有在主要事實被證明之時,才有可能適用該法規(guī)。其結果是“法官對主要事實不存在抱有確信時,以及就其存否無法達到確信的情形均不適用法規(guī)”,以此作為解決真?zhèn)尾幻鞯牟呗裕⒊蔀榱酥淞_森貝克規(guī)范說整體的動脈。當規(guī)范說適用于某些具體訴訟中時,由于當事人之間證據(jù)分布不均勻或證明困難,往往會導致證明責任分配不公,從而在具體案件中無法實現(xiàn)公平與正義之立法主旨。目前解決該問題的方法通常局限于證明責任分配領域。證明責任的分配屬于實體法領域,也屬于法律適用問題。民事訴訟中證據(jù)分布不均與證明困難則屬于訴訟法領域的問題,從實體法領域中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無疑是緣木求魚。從司法實踐來看,往往只能起到治標而不能治本的作用。如果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強行改變某一類案件中要件事實分配,顯然又會動搖實體法的立法根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若干規(guī)定》中對于幾類特殊類型的訴訟采取所謂“證明責任倒置”的規(guī)定)。這既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同時還可能產生新的證明責任分配不公,從而激化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與分歧。筆者通過大量的比較法研究與實證調查后發(fā)現(xiàn),解決問題的關鍵仍應立足于訴訟法領域。即從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問題的研究入手,才是解決上述問題的重要思路與手段。但我國證明標準問題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理論研究成果既不系統(tǒng),也十分薄弱。研究熱點與方向大多只是以介紹英美法系研究成果為主,缺乏對大陸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基礎理論的研究。我認為應以大陸法系,特別是德、日兩國在該領域研究成果以及最新研究方向為基礎,結合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領域理論研究與立法上的諸多誤區(qū)與不足,以彌補我國在該領域研究的空白,從而為我國民事審判立法與實踐提供可資借鑒的理論依據(jù)。本文的研究方向主要涉及以下幾個領域:(一)通過對證明標準基本理論的闡述,指出我國證明標準的概念及其理論研究上的諸多誤區(qū),其中在證明標準的概念上應注意,“證明度”具有證明標準與證明主題的蓋然性雙重含義,證明主題的蓋然性在證明與疏明中所要求的證明程度是一致的,但在裁判成熟與否的問題上必須符合證明主題的蓋然性與審理結果的確實性兩個方面的要求。筆者通過引入審理結果確實性圖形,對大陸法系“確信”一詞采取了動態(tài)和立體的分析方式,從而更加形象地闡釋和說明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概念及其相關理論。最后提出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研究的現(xiàn)狀及其存在的問題,為論文的進一步深入做了一個較好的鋪墊。(二)詳細地介紹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證明標準基礎理論的產生與發(fā)展,指出了我國理論界對于兩大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問題上某些不正確的認識與看法。將兩大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理論進行全方位的比較,指出其差異的根源,通過比較,對于我國在該領域中的錯誤看法加以釋疑。(三)概括地闡釋了自由心證與證明標準以及證明責任的關系,在德國自由心證原則下,就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不同觀點所引發(fā)的具體問題詳細地予以探討,最后提出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選擇以及所應注意的問題。(四)在證明標準減輕法理的構建上,通過對德國表見證明理論與日本大致推定理論的介紹與分析后得出結論:因果關系事實的推定就是證明標準的減輕。筆者認為,證明標準減輕所要解決的問題無非就是證據(jù)的分布不均勻與證明困難。針對證據(jù)分布不均,應根據(jù)情況在降低證明標準的同時,科以對方當事人提出反證的義務;而針對證明困難則可以采用英美法系的效用性理論以減輕存在證明困難的當事人的證明標準。(五)通過對德國醫(yī)療過失訴訟中證明標準減輕理論的分析,指出我國民事訴訟證據(jù)立法中所謂醫(yī)療過失訴訟中的證明責任轉換規(guī)定的不合理之處。對于具體醫(yī)療過失訴訟領域中出現(xiàn)證明責任分配不公的問題,如果單純從修改實體法的立法規(guī)定出發(fā),是不能夠徹底加以解決的,必須從訴訟法領域尋求解決問題的手段。因此,從根本上講,這屬于訴訟法領域的問題,應在筆者所構建的證明標準減輕法理中通過證明標準減輕來加以解決。最后,筆者以案件事實的解明義務說為基礎,提出了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75條的修改與完善的意見。(六)大陸法系證明責任規(guī)范否定說和證明責任規(guī)范肯定說與證明標準問題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證明責任規(guī)范肯定說所依據(jù)的“實體法理解的前提 ”——法律效果與主要事實的存否相結合,對大陸法系選擇高度蓋然性的民事證明標準具有理論上的說服力。通過蓋然性證明圖形能夠予以較好的理解和說明的是,證明責任分配的不同學說幾乎均是從實體法規(guī)范出發(fā),且立足于雙方當事人公平的責任分配角度,力求獲得一致性的證明責任分配法規(guī)范之適用。以上六個研究方向,基本上涵蓋了所有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問題。該書對屬于訴訟領域中法律適用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問題的詳細論述,目的在于使該理論能夠活用于具體訴訟中,從而使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民事審判實務中能夠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該文還可進一步增進對證明標準、自由心證以及證明責任相關問題在理論上的認識深度,使我國事實認定理論更趨于完善,以起到提高和完善我國民事證據(jù)立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