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guī)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1998]244號文的要求,對1994年發(fā)布的國標《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的修訂。在修訂過程中,主編單位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會同有關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單位組成編制組,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征求意見,重點修改的部分編寫了專題報告,并與正在實施和正在修訂的有關國家標準進行了協(xié)調,經多次討論,反復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經審查,報批定稿。本規(guī)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年發(fā)布的《規(guī)范》的適用范圍、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作了局部調整?,F分為14章: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勘察分級和巖土分類;4.各類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6.特殊性巖土;7.地下水;8.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9.勘探和取樣;10.原位測試;11.室內試驗;12.水和土腐蝕性的評價;13.現場檢驗和監(jiān)測;14.巖土工程分析評價和成果報告。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1.適用范圍增加了“核電廠”的勘察;2.增加了“術語和符號”章;3.增加了巖石堅硬程度分類、完整程度分類和巖體基本質量分級;4.修訂了“房屋建筑和構筑物”以及“樁基礎”勘察的要求;5.修訂了“地下洞室”、“岸邊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處理”勘察的規(guī)定;6.將“尾礦壩和貯灰壩”節(jié)改為“廢棄物處理工程”的勘察;7.將“場地穩(wěn)定性”章名改為“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8.將“強震區(qū)的場地和地基”、“地震液化”合為一節(jié),取名“場地與地基的地震效應”;9.對特殊性土中的“濕陷性土”和“紅粘土”作了修訂;10.加強了對“地下水”勘察的要求;11.增加了“深層載荷試驗”和“扁鏟側脹試驗”等。同時壓縮了篇幅,突出勘察工作必須遵守的技術規(guī)則,以利作為工程質量檢查的執(zhí)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