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適用提要
信仿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信仿界定
第三條 信訪為民
第四條 信訪工作原則
第五條 信訪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條 信訪機構職責
第七條 信訪工作責任制
第八條 信訪獎勵制度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九條 信訪渠道公開
第十條 信訪接待日和下訪制度
第十一條 信訪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投訴請求的查詢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機制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 信訪指向事項
第十五條 信訪提出對象
第十六條 走訪
第十七條 信訪提出形式
第十八條 信訪代表
第十九條 信訪客觀性要求
第二十條 信訪秩序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信訪工作機構對信訪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對信訪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管轄權爭議
第二十五條 管轄權繼承
第二十六條 緊急信訪事項
第二十七條 重大信仿信息的控制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八條 信訪人員職責
第二十九條 反映情況、意見類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三十條 回避
第三十一條 信訪處理程序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 信訪辦結期限
第三十四條 復查
第三十五條 復核
第三十六條 督辦
第三十七條 信訪建議
第三十八條 信訪處分建議
第三十九條 信訪工作情況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信訪事項的引發(fā)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失職行為的行政處分
……
第七章 附則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