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作品的不同文體之間是有著大體的分工的。他自己說過,寫小說是為了“利用他的力量,來改良社會”,因此取材“多采自病態(tài)社會的不幸的人們中,意思是在揭出病苦,引起療救的注意”;寫雜文是為了“對于有害的事物,立刻給以反響或抗爭”,因此“是感應的神經,是攻守的手足”。而他的散文,或是將“心目中的離奇和蕪雜”“幻化”為“離奇和蕪雜的文章”,或“從記憶中抄出”,“在紛擾中尋出一點閑靜來”,是更多地展現(xiàn)自己的內心世界的。魯迅曾對人說,《野草》里有他的“哲學”,魯迅還談到他的所想與所寫有“為別人”和“為自己”的區(qū)分;我們可以說,魯迅的小說與雜文是編于“為別人”寫的。,他的散則是偏于“為自己”寫的,也就是說,他要借散文這樣一種更具個人性的文體,來相對真實與深入地來展現(xiàn)其個人存在——個體生命的存在與文學個人話語的存在:這就是魯迅的散文的特殊價值據。閱讀魯迅散文也自有一種特殊的意味:它會幫助我們走近魯迅的生命個體,這將是一次心靈的相遇。魯迅說過:“人的言行,在白天和黑夜,在日下與燈前,常常顯得兩樣”。這是一個重要的提醒:人在不同場合、不同語境下,會展現(xiàn)出個人風貌的不同側面,這就使人們有可能從不同的角度去觀看、體察,達到對其人的全面體認與把握。本書將魯迅的散文編為四輯,正是提供了四個不同的觀察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