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研究的主題是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障法主體理論問題。本書通過對社會保障法主體理論研究成果的分析,采用理論聯(lián)系實際、比較、歷史分析、歸納演繹等研究方法,發(fā)展和深化了主體理論的研究,尤其是對處于改革中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主體理論的發(fā)展進行了深入細致的探討,提出了社會保障法主體利益平衡的理論觀點。 社會保障法主體的理論研究是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研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保障法的主體是由社會保障法認可或創(chuàng)設的社會保障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社會保障法規(guī)定的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本文首先分析了社會保障法主體的一般理論性問題,通過對現(xiàn)有研究結果的回顧和分析,將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分為被保障主體和保障主體兩類分別進行討論,認為社會保障法的被保障主體是符合社會保障法的規(guī)定,有權取得社會保障待遇的自然人,是彼此之間存在差別的、生活在社會中的自然人。保障主體是承擔保護被保障主體的社會保障權的實現(xiàn)的義務的主體。鑒于保障主體的復雜性,本書從保障主體的組織形式入手,分別論述了國家和國家機關、用人單位(雇主)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等社會保障主體。 本書通過對社會保障法主體歷史演變的分析,認為社會保障法主體的變化規(guī)律是在既定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下對主體利益的平衡和維護。雖然社會經濟的變化是促使社會保障法主體發(fā)生變革的眾多原因之一,不是唯一的原因,但是社會經濟的變化卻是社會保障法主體變革的根本原因。 社會保障法調整著社會保障領域內的各種利益關系,這些利益之間存在著分歧、沖突,社會保障法要平衡這些相互分歧、沖突的利益。從根本上說,社會保障制度的存在是各主體的共同利益所在,只有保證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存在和穩(wěn)定發(fā)展,各社會保障法主體的利益才能存在。正是由于主體之間在社會保障領域存在著共同的根本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才能夠平衡和協(xié)調。本書通過利益平衡理論的視角較為深入的研究和探討了社會保障法主體制度的構建。本書對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進行了討論,從利益平衡理論觀點出發(fā)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我國社會保障法主體的建立應當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則,擴大我國保險型社會保障項目被保障主體的范圍;重新劃分社會保障法主體的資金義務;協(xié)調基本保障與補充保障項目之間的關系,將“保障網”編織得更為合理和嚴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