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作者始終沒有給予積極的回應。第一,1989年,作者之一時為政法大學校長的江平教授與羅馬第二大學簽訂了有關合作翻譯傳播羅馬法文獻的協(xié)議之后,中國法學界在翻譯出版羅馬法文獻和羅馬法教科書,以及與意大利法學界進行學術交流諸方面取得了顯著而豐碩的成果。在某種意義上,這些成果將中國介紹了解西方法律文化,尤其是羅以法律文化財定推向高潮,而且因之也促成了中國的羅馬法學水平進入更高的階段。在此情況下,作者認為更嚴謹的做法是,先認真切實地吸收消化已經獲得的新的法學文獻資料,并通過一段時間的教學研究予以提煉,從而使此書再版后能夠最大限度地反映現(xiàn)今我國的羅馬法學水平,滿足讀者的需要。第二,教學研究、總結提煉是需要時間的,而作者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以來所承擔的各種工作職責乃至工作崗位的變動,也使得作者不可能把精力完全放在此書的修訂補充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