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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

定 價:¥22.00

作 者: 王澤鑒著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王澤鑒民商法學研究著作系列
標 簽: 民法

ISBN: 9787562016168 出版時間: 2005-01-01 包裝: 平裝
開本: 21cm 頁數(shù): 352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片斷:七、物權行為與無權處分(一)物權行為與無權處分第118條第1項規(guī)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jīng)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贝酥^“處分”,系指處分行為而言,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如債權讓與),但不包括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在內。例如,甲擅自出售乙寄托之某古董給丙,并依讓與合意交付之,該“出賣他人之物”之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系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惟丙系不知情者,得依關于善意保護之規(guī)定,取得其所有權(第801條、第948條)。又例如,A有某地,誤登記為B之名義,B設定抵押權給不知情之C,其物權行為系屬無權處分,C因信賴土地登記,而善意取得抵押權(“土地法”第43條)。(二)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應嚴予區(qū)別者,系為無權代理。無權代理者,系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為行為(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例如,乙有某珍貴稀有之郵票寄放甲處,甲以乙之名義出賣給丙,并依讓與合意交付之。此種無權代理與出賣他人之物及無權處分,在法律效果上有二點不同,應予注意:(1)就債權行為而言,出賣他人之物者,其買賣契約之效力不因出賣人無處分權而受影響。于無權代理之情形,其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須經(jīng)本人承認始生效力(第170條以下)。(2)就物權行為而言,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者,其物權行為效力未定,須經(jīng)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第118條第1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后,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數(shù)處分相抵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第118條第2項、第3項)。惟受讓人善意信賴“處分權”者,其善意應受保護,無權處分雖未經(jīng)有權利人之承認,仍能取得其權利。于無權代理之情形,其物權行為,亦屬效力未定,非經(jīng)本人承認,對于本人不生效力(第170條第1項)。須特別強調者,相對人對“代理權”之信賴,并不受保護(關于表見代理,參閱第169條),故在上舉之例,丙縱使不知甲無代理權,亦不能主張善意取得該畫所有權,僅能依第110條之規(guī)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八、物權行為之解釋任何意思表示,任何法律行為,為探求其真意及內容,均須解釋,債權行為如此,遺囑如此,物權行為亦不例外。惟實務上以債權行為(尤其是契約)之解釋,最為重要,其主要理由系基于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定條款,其內容如何,有待確定,而契約之漏洞(Vertragslucke),于無任意法規(guī)可資適用時,則更須填補之(所謂之“契約的補充解釋”,erganzendeVertragsauslegung)。關于物權行為,因采物權法定主義,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規(guī)定外,不得創(chuàng)設(第757條),當事人意思活動余地較狹,解釋必要性相對減少。本書前言序海峽兩岸關系解凍后不久,兩岸法學家便開始接觸和交流。我和王澤鑒教授在那時便開始建立私人友誼。因為都是從事民法教學和研究工作的,交流又無語言障礙,我確實從與王澤鑒教授交往中學習到不少有益的東西。學問是來不得半點虛假的,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深就是深,淺就是淺,不能裝腔作勢。王澤鑒教授在民法領域內著作之豐,范圍之廣,見解之精,研究之深,在法學界是公認的,我也傾慕不已。王澤鑒教授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叢書,在臺灣地區(qū)有很大影響,聽說每出版一本學生便爭相購買,先睹為快。這套叢書的魅力何在呢?我認為王澤鑒教授在這套叢書中創(chuàng)造和深化了一種新的民法研究方法。民法是一門理論博大精深的學科,從其理論之完整和文化之深遠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民法又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隨著經(jīng)濟社會生活的變化,它又在每日每時地變化著,需要回答許許多多不斷發(fā)生和出現(xiàn)的疑難問題。如何把二者最有效地結合起來,是許多民法學者探索的問題。王澤鑒教授在這套叢書中做到以理論為根據(jù),以案例為依托,以類型化為手段,以分析法學為方法,以社會豐富生活為土壤,使民法研究從象牙塔中走出來,開拓了一個極為廣闊的研究空間。這種方法對廣大學者無疑是很好的啟迪。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這套叢書,為民法教學與研究做了一件有益的事。今年春季我在臺灣講學訪問1月有余,王澤鑒教授親自陪同并邀家中作客,觀看大劇院演出,甚為感激。學者友誼,但愿長青,是為序。江平1997年歲末于北京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出生于臺灣臺北,畢業(yè)于臺灣大學法律系,獲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并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jīng)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總則》、《民法債編》、《民法物權》等?,F(xiàn)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圖書目錄

總則編關于法律行為之規(guī)定對物權行為適用之基本問題
三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
出租他人之物、負擔行為與無權處分
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認與債之主體的變更
買賣、設定抵押權之約定與第七五八條之“法律行為”
物權行為錯誤與不當?shù)美?br />未成年人與代理、無因管理及不當?shù)美?br />不當?shù)美贫扰c衡平原則
不當?shù)美B帶債務
侵害他人債權之侵權責任
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出賣之土地于移轉登記前被征收時,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交付受領補償費之請求權基礎
德國法上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
代位權之代位
基于契約關系之越界建筑與土地受讓人之拆屋還地請求權
離婚契約之拘束力與特別生效要件之履行
兩愿離婚“登記”法律性質之爭議在法學方法論上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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