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是推動世界文明進步的強大動力。隨著現代科技的飛速發(fā)展和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一個國家和民族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的標志,并在國際競爭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知識產權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所以它常常成為不法分子覬覦的目標,同傳統(tǒng)犯罪相比,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雖然出現較晚,但在一定時期內卻相當猖獗,并呈逐漸上升趨勢。隨著世界范圍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不斷增多,加強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以及完善有關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已成為一種國際性的發(fā)展趨勢。國際社會因此達成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如1994年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第61條規(guī)定“全體成員均應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懲罰,至少對于有意以商業(yè)規(guī)模假冒商標或對版權盜版的情況是如此”,將各國(地區(qū))對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由國內法的角度提高到了國際法要求的高度,對于推動、協(xié)調各國(地區(qū))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有著重要的意義。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起步較晚,這是因為,我國整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是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才逐步建立起來的;其次,我國過去長期忽視了法律,特別是刑事法律作為引導、預防、懲治嚴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作用,只重行政干預,行政立法,使知識產權的保護少了刑法這個有力的工具。1979年刑法僅規(guī)定了一種具體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即假冒注冊商標罪,之后,又以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方式補充規(guī)定了一些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造成知識產權刑事立法的分散、零亂的狀況。盡管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把散見于各個法律文件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歸為一節(jié),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作了系統(tǒng)的規(guī)定,但仍有許多不完善之處,如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范圍過窄、立法用語上的明顯失誤,以及法條固有的概括性等,妨礙了刑法保障功能的充分發(fā)揮。同時,有關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許多理論問題亟待深入研究,但目前國內學者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論述多集中于司法實務方面,而對基本理論的研究相對薄弱。理論上的滯后導致立法上的滯后,對一些嚴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危害性缺乏預見,造成刑事立法總是對犯罪現象亦步亦趨。故有必要對理論問題深入研究,以便指導立法實踐,建立起科學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相比而言,西方發(fā)達國家率先建立并健全了自己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并在世界范圍內倡導構建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有著許多成功的經驗和理論思想值得我們借鑒。同時,隨著中國的“入世”,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包括刑法保護)體系,并逐步同國際接軌,就顯得尤為緊迫。因此,我們很有必要了解西方發(fā)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基本情況,把握知識產權刑事立法的現代化、國際化的基本走向,“借他山之石”,以促進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制建設,此即寫作本書的初衷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