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于2004年4月6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五號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04年4月6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公布,自2004年7月l日起施行。對外貿易法是我國政府擴大對外開放.發(fā)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一部基本法律。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共11章70條、新增3章26條。主要修改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允許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二是放開貨物貿易和技術貿易的外貿經營權;三是適當維持“國營貿易”:四是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調查”和“對外貿易救濟’三章.以應對針對我國入世承諾而濫用救濟措施等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yè)利益和國家利益;五是建立對外貿易須警應急機和公共信息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