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書密切結合我國合同立法與司法實踐,并在廣泛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和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對合同的履行、保全、變更、轉讓和終止,以及違約責任制度,進行了系統、深入的研究。本書作者認為,應當區(qū)分合同履行與清償、給付等概念;合同履行原則包括全面履行原則和誠信履行原則,并對種類之債、選擇之債、連帶之債、不可分之債、向第三人給付以及第三人給付等特殊之債的履行,進行了全面而詳盡的探討;我國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的結合。作者指出我國不應采納德國法中履行不能類型化的觀點;不應該設立獨立的瑕疵擔保制度,而應將其納入違約責任的范疇;基于違約的請求權應當在債權請求權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作者還對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合同轉讓與終止、不安抗辯與預期違約的關系、我國《合同法》確定的違約責任形態(tài)、責任形式,以及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