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斷:關系并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者,商事主體作為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在依法或依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時,均應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并在違反義務時依法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凡不能在商事活動中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者,是不能成為商事主體的。商事法關于商事主體的規(guī)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如同其他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樣,非商事法確認不得成為商事法主體。首先,成為商事主體需要具備法定條件,如果沒有一定的條件,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商事主體,則會使市場混亂。其次,商事主體立法使商事主體同其他法律關系主體區(qū)別開來,這樣避免了人們在不知何種人能成為商事主體的情況下,任意進入市場從事商事活動而導致的紊亂。(二)商事主體的立法規(guī)制原則商事主體法定,這是各國商事法普遍的做法。但是,各國商事法規(guī)制商事主體的原則因商事法律編纂理念的不同而不同,其主原則有三項:〔1〕1.客觀主義原則,又稱實質主義原則。它是指商事法著眼于行為自身的商的性質,并將其行為主體確定為商事主體。按此原則,商事主體的確立不應根據其“身份”,而應根據其是否從事商事行為。首創(chuàng)這一規(guī)則的為1807年《法國商法典》,該法典第1條明確規(guī)定:商人者,以商行為為業(yè)者。德國舊商法典亦采此原則。然而,堅持和發(fā)展以客觀主義原則規(guī)定商事主體的不是法國和德國商法典,而是西班牙1885年的商法典。總之,客觀主義原則的內涵,在于重視商行為概念的基礎作用,以商行為概念揭示商事主體的范圍,強調商事主體資格對商行為的依存。2.主觀主義原則,又稱形式主體原則。同客觀主義相反,它是指商事法確定商事主體時,著眼于商行為的形式,1900年的《德國商法典》(史稱《新商法典》)是采用該原則規(guī)定商事主體的代表。依該法典的規(guī)定,商人是從事商事經營的人。此原則表明,商事主體不是依商事行為的客觀性質來確定,而是強調商人這一概念在法律適用中的核心地位,而不是依商事行為的性質確定商事主體。3.折衷主義原則。依此原則,在規(guī)定商事主體時,同時將商人概念和商行為概念作為其基礎,既注意商行為的客觀性質,又著眼于商行為的形式。法國現行商法典是采用這一原則的代表,日本商法典亦采用此原則規(guī)定商事主體。上述三種規(guī)制商事主體的原則各有其產生的背景,各有其特點??陀^主義原則注重行為的客觀的商性質,從而高度概括商事主體的特征,但是這種概括難免不產生含糊的缺陷。主觀主義原則列舉商行為并以此確定商主體的范圍,它在克服含糊的缺點方面確實前進了一步,但社會經濟發(fā)展迅速,列舉方式很難擺脫掛一漏萬之痼疾。于是,出現了揚兩者優(yōu)點避兩者缺點的折衷主義原則,將概括與列舉方式有機結合,從而較好地確定了商主體的范圍和特征,正是基于此,多數國家的商法采用折衷主義原則來規(guī)定商事主體。(三)商事主體的類別商事主體因采用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這些分類體現了不同國家商法對不同類型的商事主體的特別控制要求。概括地講,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依商事主體的組織機構特征進行分類,可以分為商個人、商法人與商合伙。商個人又稱“商自然人”。它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特定的商事能力,獨立從事營業(yè)性商行為,依法承擔商法上權利和義務的個人或自然人。商個人不僅包括事實意義上的個體商人,而且包括“個人之商號”(即“個人單獨出資所經營之商業(yè)”)。